疫情防范期間建設工程有關法律實務問題解答
? ?2022年3月份以來,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日趨嚴峻。為切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深圳住建局發布通知,自2022年3月12日起,全市范圍內所有建設工地(包括住建、交通、水務、城管等所有建設項目,應急搶險工程除外)全部停工4天。3月18日,深圳住建局發布《關于穩妥有序推進建設工地復工復產的通知》,通知表示,深圳市全市工地,經各參建單位組織自查確認嚴格落實建設工地復工標準后,可向項目所在地監督機構申請復工。雖然深圳市住建局發布通知可穩妥有序推進建設工地復工復產,但深圳市部分建設項目工地特別是諸如福田區等疫情較為嚴重地區的項目工地,目前仍處于封閉停工狀態。在此疫情防控停產停工期間,關于建設工程項目有關法律實務問題,特解析如下,以供參考。
1、疫情停工期間能否順延工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五)項載明:“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施工單位可以申請順延工期。
? ?因不同區域不同項目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不同,相應停工停產期間也不完全相同。故施工單位應結合本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工期延誤期間,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交正式索賠報告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2、疫情期間防疫費用能否計入工程造價?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辦質函〔2020〕489號)明確:“因疫情常態化防控發生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 ?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推進建設工程項目科學有序復工的通知》和《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疫情防控和復工指引》(深肺炎恢復組〔2020〕4號)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因落實工地封閉管理、衛生消毒防控、日常監測排查、人員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產生的疫情防控費用,合同雙方應按實簽證,列入工程造價。疫情防控費用只計取稅金,不參與下浮。
3、項目復工復產,施工單位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深圳住建局發布《關于穩妥有序推進建設工地復工復產的通知》通知,建設工地復工標準如下:
(1)集中居住管理;
(2)“兩點一線”閉環管理;
(3)落實“三分”管理;
(4)落實“白名單”管理;
(5)人員到崗履職;
(6)落實指引規定。
具體內容可詳見深圳市住建局發布的通知。
根據深圳住建局發布《關于穩妥有序推進建設工地復工復產的通知》通知,建設工地具備以上條件,復工程序如下:
(1)企業自查
?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組織開展復工自查,逐一核查是否符合建設工地復工標準中的六項要求,認真審查“三分”管理方案,確保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上條件均滿足后,向工地監督機構提交復工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復工條件自查內容詳見附件《建設工地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檢查表》(以下簡稱《檢查表》)。各參建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對自查結果負責。
(2)監督機構復查
? ?收到工地復工申請后,相關監督機構應綜合采取視頻檢查、現場復查、資料審查等方式,對復工條件進行認真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工地一律不準復工。市區住建、交通、水務等部門監督機構要按照“誰監管、誰復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組織復工條件復查,并在《檢查表》中簽署是否同意復工復產的意見,對提供虛假資料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相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4、按規定復工后,對建設單位的趕工要求或者指令,施工單位如何應對?
? ?施工單位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相應趕工費用。
? ?關于不可抗力產生的趕工費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2條規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項目計價調整工作指引》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如需趕工的,合同雙方可結合受疫情影響的實際工期,協商確定趕工措施費的計算方法。”
5、人工、材料價格上漲能否調差?
? ?合同雙方關于人工、材料價格上漲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執行。如合同為固定價類型的合同,即合同約定不因人工、材料價格上漲而進行調整。此種情形下也并非絕對不能進行調整。當人工、材料價格上漲超出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理預期甚至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可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或公平原則進行調整處理。此時,施工單位有權主張對人工、材料價格上漲變更相應條款或內容。
? ?根據《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項目計價調整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合同約定不調整或無明確約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疫情防控期間的人工、材料價格變化,可按5%以內的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由施工單位承擔,超出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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