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賞主播法律問題分析
作者:眾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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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語:隨著移動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的迭代升級,網絡直播行業的高速增長是傳統行業難以比肩的,兼具媒體、社交、娛樂屬性的各類網絡直播活動活躍度之高也是其他傳統經濟活動未曾經歷的。近年來,隨著網絡主播行業的發展,“熊孩子”給主播刷高額的禮物,父母要求退還的社會新聞屢見不鮮,這背后引發的社會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層面的思考引人關注,本篇將通過對最高法院公報案例的分析淺析該問題。
(該案例載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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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 ? 原告劉某生于2002年,初中輟學。2018年,父母將劉某帶至身邊幫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該公司拒絕,雙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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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結果及裁判要旨
? ?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經過耐心細致的辯法析理,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劉某申請撤回起訴,某科技公司自愿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并已經履行完畢。
? ? 裁判要旨: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進行網絡游戲或者打賞時,涉及金額巨大,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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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點評
? ?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最高法相關文件的精神及上述公報案例,可以明確的是,8周歲以下及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16歲以上能夠以自己勞動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未成年除外)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span>
? ?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span>
? ?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span>
?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2020年5月15日,法發〔2020〕17 號)載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依據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和最高法相關文件及上述案例,可以明確的是,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16歲以上能夠以自己勞動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未成年除外) 。
? ? 2、防患于未然是最優解
? ? 熊孩子最大的問題在于,他有一定自主意識,比如上述案例中,他會使用銀行卡,會偷偷充值刷禮物??捎植徽嬲袚钪負恢捞摂M的禮物刷出去只獲得主播的一句感謝對其家庭意味著什么,處于“半瘋半傻”狀態。針對向上述熊孩子惹禍的情況,相比于起訴解決,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優解。
? ? 因此,首先各位家長要以身作則,自己不要老是看直播然后讓孩子去做作業,父母永遠是孩子的第一個老師,就算閑暇之余看看直播也應該不要影響到孩子學習。其次,應該正確樹立孩子對網絡的認知,認識到網絡世界的虛擬性,正確地看待網絡直播活動。最后,隨著《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和相關法規的出臺,各大平臺已經推出了實名制和未成年人保護機制,請各位家長及時在賬號中完成認證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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