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相關假期匯總
作者:眾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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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我們到底可以享受多少種假期?“那些年”又有多少假期被你白白浪費掉了?怎么請假才能實現假期的最大價值?本文將對與員工相關的假期進行匯總整理,由于全國各地法律、法規對假期的規定不一致,本文將聚焦于廣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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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
? ? 法律依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 ?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 ?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 ?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載明:“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 總結:
? ? 原則上,我國實行8小時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
? ? 但休息日是否一定是周六、周日,法律未作強制規定。從上述法律、法規來看,有的企業根據其特殊情況將40小時分攤在6天里,保證職工至少休息1 天的做法也不違法。
?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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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節假日
? ? 法律依據:
? ?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 一 ~ 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五)端午節,放假1天;(六)中秋節,放假1天;(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3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 總結:
? ? 我國法定節假日為: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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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節假日
? ? 法律依據:
? ?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 一 ~ 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 ;(四)勞動節,放假1天;(五)端午節,放假1天;(六)中秋節,放假1天;(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3日)。”
? ?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 ? 總結:
? ?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主要有: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如果上述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 ? 關于該節日部分工資,《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載明:“關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職工工資報酬問題。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于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 ? 總結:
? ? 上述的部分節假日期間,如屬正常工作日,即使職工上班也只領取正常的工資報酬,不領取加班工資;(2019)粵01民終15126號民事判決;(2017)粵01民終16718號民事判決均支持該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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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假
? ? 事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通過制訂規章制度的方式確定。
?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第二十五條規定:“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據此,員工請事假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工資。
? ?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據此,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該職工將不再享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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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假
? ? 法律依據:
? ?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 ?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 ?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 ? 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勞動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要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療的,只要勞動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
? ? 據此,員工病假的醫療期總結如下:
? ? 并且,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如果該員工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要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企業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如該員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
? ? 具體到深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給予3個月到24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醫療期,上述醫療期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上述醫療期的計算,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期間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三十日。即如果間斷休的病假,一個月按三十日計算,則3個月病假為90日。如果勞動者不間斷休病假,則應分為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其休病假兩種情況。如從5月1日開始不間斷休3個月病假,醫療期應計至7月31日。如從5月11日開始不間斷休3個月病假,則應按90日確定,即醫療期至8月8日止,而不是8月10日。”
? ? 據此,具體的計算方式上,在深圳醫療期的起算方式分為:①間斷休病假,一個月按三十日計算,則3個月病假為90日。②不間斷休病假應分為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其休病假兩種情況。以月的第一天開始的病假為從該月起的第三個月最后一日,非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其休病假,病假應按90日確定。
? ? 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 ? 據此,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但目前關于此條中醫療期的時長,一種觀點認為員工只要患特殊疾病,則直接享受24個月醫療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員工即便是患特殊疾病,也應按照員工工齡長短確定醫療期。
? ? 就深圳而言,《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疾病醫療期問題的復函》(粵勞社〔2004〕250號)規定:“二、職工患特殊疾病的醫療期也應按勞部發479號文規定執行,即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醫療期,而不能理解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個月的醫療期。三、如企業愿意繼續承擔超過醫療期的醫療責任,屬企業自主權,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干涉”。因此,廣東司法實踐普遍認為患特殊疾病的勞動者不能直接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還是要根據勞動者的工齡來確定醫療期期限。此觀點在(2020)粵01民終21229號 (2016)粵1973民初12451號 (2018)粵民申1994號案例中得到廣東各級法院的支持。
? ? 關于醫療期內的工資報酬,《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 ? 據此,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享有相應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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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假
? ?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十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 ? 第十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織和與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 ? 修改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 ? 據此,廣東省婚假為3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如員工晚婚,則婚假的天數一共是13天。
? ? 但廣東省人大2015年12月發布《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5號公告)刪除了晚婚獎勵假條款。
? ? 隨著條例的修改,晚婚假獎勵規定已在省條例中刪除,《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中的規定也不應當再適用,因此,現在婚假僅能享受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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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產假(產假相關)
(一)產前假:
? ? 法律依據:
? ?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粵府令第227號)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 ? 總結:
? ? 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可以按病假形式休假;需要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有權進行產前檢查不被克扣工資;懷孕7個月以上的,有權享受每天1小時的休息時間。
(二)產假及陪產假:
? ? 法律依據:
?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粵府令第227號〕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六規定:“(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計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二)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 ?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 ?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破腹產、III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
? ?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 ? 據以上法律、法規,產假的天數總結為:
? ? 舉例而言,某廣東省女職工可以享受:順產產假=98天+80天獎勵假=178天;男職工享有15天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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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哺乳假
? ? 法律依據:
? ?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 ? 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 ? 總結: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享有勞動時間內每日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此外,如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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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痛經假
? ? 法律依據:
? ?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 ? 深圳市人社局官網發布了針對政協委員程宗玉《關于保障女職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的答復函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總結:
? ?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享有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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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節育假
? ? 法律依據:
? ?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三)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計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計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計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計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計14天。”
? ? 據此,員工享有的節育假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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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喪假
? ? 法律依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員工的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 ? 總結:
? ? 員工的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享有三天以內的假期;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享有路程假,但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
? ? 該假期究竟是強制3天還是3天以內的任意天數均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均為企業內部規章規定。
? ? 此外,廣東的判例(2019)粵18民終2843號顯示,如員工未向單位報批喪假即經行回家辦理喪事,企業因此克扣員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屬合法,因此建議勞動者即使因痛失至親而感到非常悲傷,也不要忘記向單位履行報批假期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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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帶薪年休假
? ? 法律依據:
?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 ? 員工依法享有的帶薪年休假總結如下:
? ? 5天(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
? ? 10天(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
? ? 15天(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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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傷假
? ? 法律依據:
?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 總結:
? ?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以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為準;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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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探親假
? ? 法律依據:
? ?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 ? 第三條規定:“職工探親假期:(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 ?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 ? 《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 ? 第三條規定:“《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 ? 總結:
? ? 享受探親假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①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②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③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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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社會活動假
? ? 法律依據:
? ? 《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 ? 總結:
? ?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期間,其在所在單位的待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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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經營性放假
? ? 法律依據:
?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第二十八條規定:“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 ?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 ? 總結:
? ? 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新的工資支付標準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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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甲類傳染病假
? ? 法律依據: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一)妥善處理涉疫情勞動合同。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與招用的勞動者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協商合理順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保障被依法隔離的勞動者工資權益。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 ? 總結:
? ? 上述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可總結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不會被解除,工資待遇不會受影響。并且,患新冠的員工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2023年1月8日起,新冠肺炎病毒已被認定為“乙類乙管”流行病,因此上述法律法規已經不具備參考價值,但從中可以看出,政府相關部門在流行病期間對勞動者的保護。可以預見的是下一次可能的大型流行病到來之時政府依然會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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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育兒假:
? ?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 ?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載明:“《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 ? 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 ? 總結:
? ? 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該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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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護理假
? ?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五)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 ?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載明:“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 ? 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 ? 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 ? 總結:
? ? 廣東省戶籍夫妻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年滿六十周歲,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并且,該假期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該假期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但原則上不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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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眾禾團隊簡介:
? ? 眾禾團隊分工細致,精英化運作,團隊成員具有本科或雙學士、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在民商事專業領域精耕多年,積累了包括政府部門、街道社區法律顧問、業主委員會法律顧問、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民商事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工程建設糾紛、物業服務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領域眾多訴訟及非訴訟實戰經驗。團隊成員各有所長,既有分工、注重效率、提高質量,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資源共享。團隊秉承“專注、專業、合作、共贏”的理念,全心全意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聯系電話:13480890424(孫)、公眾號:眾禾團隊(lawyerZH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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