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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招網資訊:近年來,由于“被迫辭職”條款引起的工資糾紛呈上升趨勢,很多工人都因為勞動關系出現了問題,無法得到諸如“離職證明”之類的資料,這就給以后的“失業津貼”等補貼帶來了困難。勞動部指出:在勞資雙方由于離職原因而產生的勞動糾紛時,但仍可起訴一份已受理或起訴的文件,員工可事先申請失業補償,以保障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
勞資爭議期間,勞動局:仍可申請失業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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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勞工意識的提高,很多勞資爭議都是在員工離職后才開始的,公司與勞工常因非自愿離職條件上無法達成共識,常見原因包括公司無預警倒閉、關門、或老板行蹤不明等等,由于員工不能從原來的公司拿到“離職證明”,所以員工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申請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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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指出,《就業保險法》為勞動者在非自愿離開時的情況提供了保證,并調查了在實踐中勞資雙方在辭職原因上存在分歧,比如:員工提出辭職是由于老板違約,而老板卻認為員工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離開公司,所以才提出了勞資糾紛調解,但在離職后,并不能立刻確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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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確保勞工在爭議期內得到賠償,根據《就業保險法》,工人得在爭議裁決之前,先檢附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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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可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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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說明,勞動者由于離職原因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仍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一項預先給予的給付保障,當爭議結果確定后15日內,勞工依規定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數據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動 局,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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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勞動局提醒,如勞工非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而系因公司無預警關廠、關張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致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后,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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