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設計行業,一些資深員工表面在公司任職,私下卻接“私單”或為其他機構兼職服務,甚至在上班時間處理與公司無關的事務。面對這種情況,企業是否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是否違反法律或勞動義務?這是當前用工管理中的敏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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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法律賦予企業管理紀律的權力,但“嚴重違反”的認定,必須基于明確的制度依據和客觀的行為證據。對于建筑行業而言,員工未經申報的兼職行為、上班期間從事外部項目、利用職務資源謀取私利等,若已觸及公司規章制度的紅線,的確可能構成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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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很多建筑設計公司在員工手冊、入職協議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未經公司批準從事兼職;不得利用公司資源為第三方提供設計服務;不得在上班時間處理與本職無關的事務;不得在公司未授權下為他人進行項目咨詢或合作。一旦員工違反這些內容,且行為嚴重干擾了公司內部秩序或構成潛在利益沖突,公司有權依據制度作出解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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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工作換工資”的交易關系,也包含誠實信用原則和忠誠義務。特別是在建筑行業,設計成果、客戶信息、圖紙資料、建模數據等都屬于公司重要資產,一旦員工在職期間將精力分散到其他項目,或將公司經驗、人脈、技術用于外部項目,等同于削弱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損害了雇主的信賴基礎。即使沒有簽署競業協議,若行為本身已違反誠信義務、造成實質干擾或風險,公司依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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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處理類似爭議時,會綜合考慮員工是否知曉制度、是否多次違規、是否影響公司利益或形象、是否為管理或涉密崗位,以及雇傭關系是否已因行為而難以維系。特別是對設計主管、項目負責人、技術骨干等人員,若其兼職行為影響到公司項目執行或客戶信任,即使沒有直接經濟損失,也足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典型案例中,有員工因在職期間隱瞞兼職身份,且多次在上班時間處理個人事務,最終被公司依據公司制度及《勞動合同法》合法解雇,法院支持了公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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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合法解除的前提是公司制度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包括經職代會討論、民主程序通過、向員工公示等。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是用人單位主張解除權的關鍵,若制度內容模糊、未經公示或未明確寫入合同附件,即使員工行為確有不當,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導致用人單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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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業應盡早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明確兼職、利益沖突、工作時間管理、保密義務、職務行為規范等關鍵內容,尤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未經許可從事外部項目或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行為。同時,建立利益沖突申報機制,對設計師、項目經理等關鍵崗位員工設置備案義務或審批流程,既能提前預警,又為后續處理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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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員工角度來看,兼職行為并非絕對不可,只要取得單位同意、避開工作時間、杜絕利益沖突并確保不影響本職工作,一般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靈活安排。但若擅自隱瞞、對抗制度或利用職務之便圖利,不僅可能丟掉工作,更可能留下不誠信記錄,影響后續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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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設計行業,高度依賴專業人才與項目責任制的管理模式下,員工在職期間私下兼職若未依法申報、在上班時間處理兼職事務或利用公司資源圖利,企業完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企業需以制度為基礎、以證據為支撐、以合法程序為保障處理此類問題,才能在法律框架內有效管理風險,維護正常的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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