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已正式實施一年有余,新規范針對之前規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有一些做了明確的量化規定,進一步減少了存在的安全隱患;如“第7.3.5.2條”中針對電梯前室的短邊做出“不應小于2.4m”的規定,解決了部分設計人員把前室設計為狹長的走廊,純粹為了滿足規范要求的面積,根本不考慮存在的隱患和實際使用的問題。
規范等同行業的法律,是執行的依據,是安全的保障,規范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發生,規范可以作為追責的依據,讓事故的元兇繩之以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涉及生命安全的防火規范,仍出現“宜”、“不宜”、“確有困難”等一些不嚴謹的詞語,讓設計單位怎么處理這樣的事情,看心情?看關系?看后臺?讓審批單位、審圖機構怎么處理這樣的事情,看紅包?看回扣?實屬不該。
規范第5.5.10條中“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剪刀樓梯……”,沒有明確何為“確有困難”,建設單位為了減少公攤是不是困難?設計師不想修改圖紙是不是困難?怎么認定確有困難?由誰認定?設計單位、審圖機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哪家沒有苦難,你怎么認定?一棟建筑還在設計階段,還沒有建設,增加一部樓梯,有什么困難-----除非你不想這樣;公共建筑不同于住宅,人員一般比較多,緊急情況下疏散的要求也比較高,由于剪刀樓梯的特殊性,其兩個疏散口不會像兩個獨立的樓梯那樣相距較遠,人員疏散的時候會相對集中,造成擁擠,如果一個疏散口有問題不能疏散,則極有可能影響另一個疏散口,造成樓層無法疏散;如果一部樓梯結構損壞,則極有可能影響剪刀樓梯的另外一個樓梯,而普通的兩個疏散樓梯則不會這樣,安全系數大大增強。為了人員疏散安全,規范應明確新建公共建筑不應設置剪刀樓梯,改建、擴建的也應遵守。
規范第7.2.5條中“供消防人員進入的窗口……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類似這種出現“宜”、“不宜”詞語的條文在上一版本規范里面有很多,新的規范依舊很多,規范不是黃歷,這是一個涉及生命安全、供許多單位公司執行的規范,竟然如黃歷般的出現“宜”、“不宜”的字眼,實屬不應該,就該條文來講,窗臺上限高度設置為1.2米,是考慮消防人員進入的方便性,能更好的、更快的處理險情,這個沒有什么宜、不宜的,執行就可以了,設計單位設計窗臺高度為1.3m,校對、審核的尺度怎么把握,審圖的尺度怎么把握,消防的尺度怎么把握,這個人認為不屬于強制性的,可以通過,另一個人認為涉及安全問題,應該從嚴執行,不予通過,這樣的規范條文怎么執行?靠猜一猜?靠運氣?靠關系?這是徹底的規范原因造成的浪費。
防火規范應該嚴謹,杜絕“碰一碰”、“闖一闖”的僥幸心理,杜絕模棱兩可的字眼,否則,會帶來執行的困難,審查人員掌握的尺度過大,事后責任認定困難,還會為行業的找關系、送紅包、拿回扣的潛規則創造條件,造成某些監管部門睜只眼、閉只眼,而對安全隱患視而不顧的腐敗現象。
防火規范是“帶頭大哥”,執行的依據,規范的嚴謹性、全面性直接影響生產生活的安全性,希望下一版本的規范不要出現這樣模棱兩可的字眼,讓規范更嚴謹,切實做到把排除安全隱患提前到規范的制定階段。
????? 據說可能最近還有修訂版。
同樣的問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也應反思一下,不要以為你比較薄就不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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