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浙江住建廳發布《關于開展全省工程建設領域清理規范保證金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管理,禁止違規超標準收取保證金。
專項整治內容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等要求,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1.在四類保證金外非法設立收取保證金;
2.違規超標準收取保證金;
3.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按時返還保證金;
4.在工程項目竣工(交工、完工)前,施工單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建設單位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5.在設區市范圍內重復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6.以項目為單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2020年7月15日前)
各地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本地注冊和外省進浙的本行業建筑業企業開展自查,以2016年1月1日后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為重點,由企業登錄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企業端,通過“保證金專項整治”模塊填報自查情況,填報時間截至6月25日,省誠信平臺自動歸集自查信息并進行分發。
(二)重點抽查階段(2020年7月15日-8月10日)
各市、縣(市、區)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要聯合發展改革、人力社保、招投標行政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對本行業自查信息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其中,縣級部門要對未完成整改的保證金收取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市級部門要對本級管理的未完成整改的保證金收取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并組織對縣級開展重點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省建設廳將聯合相關部門對各地自查自糾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工作總結階段(2020年8月15日前)
各設區市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本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情況,形成工作總結報告和典型案例,于2020年8月15日前分別報送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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