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建筑公司為了趕工期或提升效率,員工常在下班后滯留工位、瀏覽手機、觀看影片,甚至期間刷卡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法院往往會依據“出勤紀錄推定”認定該超時屬于加班,公司需支付加班費。筑招網小編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規定》)與建筑公司實際場景,深入剖析風險,并提出兩項關鍵制度建設建議,幫助人資有效化解潛在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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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標準工時制規定勞動者每日不超 8 小時、每周平均不超 44 小時;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 1 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 3 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 36 小時。
2.加班費標準: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 150% 工資,休息日安排但未能調休支付 200%,法定假日支付 300%。
3.司法實踐認定:如果員工打卡系統顯示離崗時間超出法定工時,法院通常依據考勤記錄推定員工在執行職務、且資方默認同意加班。此時,舉證責任轉向企業,如不能證明員工超時為“個人原因”或公司并未同意,則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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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一旦員工離職申請仲裁,以考勤記錄為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默許加班”。尤其在建筑行業,工期緊張、加班普遍,勞動者如能出示群聊、微信溝通記錄、圖紙評論等材料,即便未提交加班申請,也有勝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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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項目施工階段頻繁出現晚間施工、材料驗收等緊急事務,員工往往直接留下來處理事務。然而加班制度流于形式,審批不及時甚至沒有審批記錄。若最后企業拒絕承擔加班費責任,但員工提供郵件、通訊記錄等證據,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司默認安排加班,需支付加班費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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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制定公開透明的加班申請流程、審批機制,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通過,合法合理后公示或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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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流程要實質執行。不審批或審批不通過的加班,就要明確記錄拒絕或未承認。法院案例表明,若公司既不明確批復也未否認,員工提供證據仍可能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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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施工現場與項目管理崗位,不應只集中于辦公室職能部門。員工需在加班前或當日補申請,否則視為公司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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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 HRM 考勤系統每月自動導出:超過標準工時但未申請加班的員工名單。系統應彈窗提醒員工核對,界定是否因為工作原因或個人因素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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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需確認每條異常記錄:是因“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還是“個人原因(如刷手機、聊天)”? 若選擇前者,系統引導其立即補交加班申請;若選擇后者,則記錄明確歸屬員工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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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系統應同時抄送員工主管或項目經理,若員工認定為非工作延時,主管需確認其不屬于工作范圍,并留存簽字或電子審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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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月或次月發薪前,HR 需與員工及部門共同確認證明,不符合加班條件的超時時間要在工資系統中剔除,避免后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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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若無明確加班申請制度、滯留不主動厘清原因,很容易被法院認定企業默許加班,需承擔加班費與其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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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M 系統自動提醒、標準流程、員工自主確認與主管確認,構建透明、合規的全流程體系,能夠有效證明企業已盡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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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怎么看懂、怎么操作,加班如何申請、異常如何報告,必須培訓到每一位員工,尤其包括項目管理、施工一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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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能掛著走形式,需要實操與記錄。否則法院仍可判定企業默認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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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建立并扎實執行「加班申請制度」與「即時更正義務」,建筑公司既能規范加班管理、保障員工權益,也能有效防范勞資爭議,為企業抵御未來法律風險筑起堅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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